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41号公告),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本次公告只是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堵上了高净值人士通过设立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筹划降低股权转让收入个税的操作漏洞,而企业所得税早在2012年就已经禁止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定。
一律查账征收不得适用核定征收的还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以及文娱领域(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的个独合伙企业。数智控税时代,查账征收是大势所趋,核定征收最终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