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曾就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专门批复: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后来著名的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扩大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