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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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借款或代偿款项能否直接作为股权原值?

发布者:税务律师 张英策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551人看过


股东对公司的借款或代偿款项能否直接作为股权原值?

正文:

依法,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方可以通过增加股权原值的方式,从而降低个税。

方法之一是当股东对公司有借款或有替公司代付款项时,可以考虑以此增加股权原值。

但股东对公司的借款或者替公司代付的款项均不能直接作为股权原值,只有以合法形式计入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与资本公积才能作为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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