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认股权转让纳税时间?
正文:
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完全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目前税法就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非关联企业股权转让价款偏低情况目前尚无调整的法律规定;二是确认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够严谨,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也就是说,从个税角度,即使未签订书面协议,开始支付股权转让款就需要纳税申报的。
注: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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