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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与艾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俞城峰|时间:2020年08月02日|1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颜XX与艾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1029民初1111号原告:颜XX,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住江西省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艾XX,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住江西省东乡县。原告颜XX与被告艾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XX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099.7元(其中医疗费8172.7元、营养费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22080元、护理费1107元、交通费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艾XX的妻子张XX是同学关系,因原告与张XX微信聊天,被告艾XX对与原告及张XX之间产生一些误会,2016年5月15日晚9时左右,原告来到被告家中向其解释,被告对原告动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对我砍杀,将我左肘砍伤。后到东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前臂伸肌总腱部分断裂,左肘部分皮肤裂伤,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8172.7元,持续务工二个半月。为维护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艾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东乡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两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拟证明被告持菜刀砍伤原告的事实;2、出院记录、住院费发票、住院证明书、用药清单,拟证明住院9天,花医疗费8172.7元,医嘱建议休息二个月;3、江西XX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及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管理人员工资表,拟证明原告在江西XX公司就职,月工资960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证据3中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拟证明月工资9600元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原告月工资9600元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颜XX与被告艾XX的妻子系同学关系。2016年5月15日晚8时至9时许,原告颜XX酒后来到被告艾XX位于翰林苑的家中,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原告颜XX的左手臂被被告艾XX用菜刀砍伤,后民警赶到现场,原告颜XX离开去往东乡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东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颜XX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原告颜XX于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24日在东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日,花费医疗费合计8172.7元。东乡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原告颜XX为左肘部开放性损伤:1、左前臂伸肌总腱部分断裂;2、左肘部皮肤裂伤,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酒后来到被告家中言语失和,发生打架,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如下:1、医疗费8172.7元;2、护理费1106元,参照2015年度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9日,44868元/年÷365日*9日;3、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日*9日);4、营养费270元(30元/日*9日);5、误工费8818元,参照2015年度建筑业年平均工资计算69日,46645元/年÷365日*69日;6、交通费酌定为90元。以上1-6项费用合计为18726.7元,被告艾XX应承担其中的70%即13108.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颜XX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3108.69元;二、驳回原告颜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49元,由被告艾XX负担356.45元,原告颜XX负担246.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XX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梅XX陪审员  刘奇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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