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陕西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的指派,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再审申请人xxx的委托,指派张少宏、焦宏伟律师作为xx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1、2015年9月份,申请人才知道自己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到了侵犯。2015年9月,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因档案中有 “开除厂籍”文件,故不能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至此,申请人才知道个人档案中有“开除厂籍”的记录,才知道自己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2015年9月开始。
2、本案也没有超过民事权利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 对于 “开除厂籍”处分行为无效的确认,应
当无诉讼时效限制。因为《关于对xxx开除厂籍的决定》从做出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随时确认其无效。
二、被申请人做出《关于对xxx开除厂籍的决定》,
该行为自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一、二审程序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开除厂籍”决定的事实依据。
3、被申请人没有行政处分权力。自1995年1月1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非行政管理或行政隶属关系。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做出的处分。被申请人无权对劳动者做出行政处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开除厂籍”决定并非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让申请人承担了严重纪律责任的行政处分。申请人个人档案中的行政处分记录,对申请人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并直接侵害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2、申请人1974年参加工作,自1983年至1998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的单方、强行且未送达的“开除厂籍”行政处分决定,不但造成申请人失去了工作,被迫多年来长期向有关部门上访求助,甚至办理退休手续时被按“两劳”人员对待,开除日前24年工龄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部清零,而且该“开除厂籍”行政处分将伴随并影响申请人终生。
3、人民法院应当对“开除厂籍”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对“开除厂籍”决定进行实体审理,完全背离了法律的正义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焦宏伟律师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