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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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发布者:焦宏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886人看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    xx  xx   xx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阅读案卷材料、研究案情,并参与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准确的认识。现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

根据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及法庭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劫取被害人财物为目的,以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为手段,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又实施了劫取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并具有入户抢劫和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

二、被告人抢劫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

一是被告人在案发之前便有违法犯罪的劣迹。被告人在实施本次犯罪前曾经盗窃了同村老人xxx 的钱财,而且还盗窃了本案被害人的音乐盒。因此,被告人并非初犯也非偶犯,而是有预谋的惯犯。

二是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1、被告人竟然选择自己熟悉且为其长辈的独居老人为侵害对象,而且被告人曾对作为其长辈的独居老人多次实施了侵害行为。2、被告人生性残暴、心狠手辣、藐视生命。正如其抢劫杀人后,与朋友在QQ上聊天时所讲“刀刀毙命”、“我平时不打人,一旦发狠那人必死”、“我不想对明正动手,我一旦动手,他就死了。”3、被告人夜晚手持刀具撬门入户、翻窗入室实施抢劫杀人行为。4、被告人犯罪后不是投案自首,而是逃之夭夭;不是幡然悔悟、心生怜悯,而是重返现场贪财取物;不是积极抢救被害人,而是事后逍遥上网玩乐;不是认罪、悔罪,而是编造谎言、逃脱罪责。

三是被告人抢劫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夜晚手持弹簧刀具撬门翻窗、入室抢劫,在被害人颈部及胸部连刺数刀,造成被害人身体创伤口多达19处(其中胸部创伤口多达14处),致使被害人肋骨骨折、心、肺破裂、右颈总动脉断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感情伤害,使周围群众提心吊胆、人心惶惶,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被害人被杀身亡后,其子女及其他亲属痛苦不堪、以泪洗面,深深陷于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这种精神痛苦和感情伤害是伴随他们终生的,是任何物质和金钱所难以抚慰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严惩处

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主要存在无过错、过失、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这四种主观状态,尽管这四种主观状态下的犯罪行为都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社会危害性并不相同。相比较而言,直接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社会危害性最大。因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衡量,分别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被告人以故意杀人为手段实施抢劫犯罪,若无法定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其量刑标准就是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被害人,抢劫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在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时,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及犯罪结果来看,其主观状态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杀人劫财。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人灭绝人性的犯罪行为,法庭应当予以严惩!只有严惩犯罪分子,才能告慰被害人在天之灵,才能抚慰受害人家属的精神创伤,才能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之,才能体现刑法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根本目的,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依法判处被告人向4名原告人支付直接经济损失430774.5元。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365728元,丧葬费24426.5元,误工费3050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120元,损失共计430774.5元。

根据上述诸多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审判长、审判员,生命是无价的,我们知道再多的物质和金钱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为了捍卫被害人神圣的生命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被告人的抢劫杀人犯罪行为,我们再次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并判令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维护公民生命权和财产权不容侵犯的呐喊之声,也是包括被害人亲属在内的广大民众的强烈意愿,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的必然要求。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焦宏伟 律师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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