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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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案代理词

发布者:焦宏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478人看过

代理词

审判员:

受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妇联工作部指派,我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参与庭前调解及法庭调查,我已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应当准予离婚。                                                                      

   一是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极为薄弱。2007年农历11月初9,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腊月20日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从认识到结婚不足四十天时间,双方根本未做充分、深入的了解;被告现明确认为原告婚前有性行为导致婚后习惯性流产,并对此耿耿于怀、对原告极不信任。故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极为薄弱。

二是结婚后,被告多次殴打、辱骂原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09年至2015年,被告曾殴打原告达五次之多,虽然被告当庭有狡辩,但对基本事实完全予以认可。被告殴打致伤原告后,原告曾门诊就医治疗4次,住院治疗1次,且还在继续治疗伤情。公安机关还对被告殴打原告的治安案件进行了调解处理;因为遭受家庭暴力,原告被迫还向妇联组织请求帮助。

三是原、被告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原告已不堪忍受被告实施的严重家庭暴力,被告经常酗酒、赌博,赌债累累,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至今对自己的恶劣行为没有认识,毫无愧疚和悔改之意,且百般狡辩并埋怨指责原告。

四是原被告现彻底分居达半年之久,无任何联系、形同陌生路人。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原告父亲及原告亲戚,他要同原告离婚。2015年3月25日双方还去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五是原、被告关系和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被告拒绝履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充分印证了被告毫无认错诚意;庭前调解中被告已完全同意离婚,向原告索要高额抚养费用;当无法达到其获取高额抚养费的目的时,被告庭审时违心表示不同意离婚以胁迫原告;原告现坚决要求离婚,且不同意调解,表明了原告对被告的绝望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当众在庭前调解中,竟然举起凳子欲殴打原告亲戚,彻底暴露了被告生性暴躁、冷酷无情,对原告及原告亲戚愤怒至极。原被告双方家人及亲戚也对原被告的婚姻给予无助和放弃,原告的父亲出庭证实被告品行恶劣;被告的父亲无可奈何、一言不发,情急之下、暴跳如雷。

  综上所述,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性。<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此,法庭应当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原告的旧伤疤尚存,新伤情正在救治且精神抑郁。<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人民法院应酌情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焦宏伟  律师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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