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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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代理词

发布者:焦宏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1978人看过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赵文康诉被告景民儿及第五海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景民儿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赵文康仅负次要责任。 2012629,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旬公交认字(2012)第103号)所做责任认定明显错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景民儿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上路。该三轮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登记,违法上路行驶。二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便驾车上路。三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未开启后位灯。四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夜间随意占道停放摩托车,既未开启警示灯、也未设置警告标志,还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五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的规定,在旬邑县职田镇环城路北新街路口夜间随意占道停放摩托车,且远离车辆去买烟。

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赵文康的违法行为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便驾车上路。

   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旬公交认字(2012)第103号)认定:原告赵文康对前方路面观察不清,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该认定明显颠倒了黑白,放纵了制造事故危险源的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必将后患无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原告赵文康驾车行驶的路段没有限速标志,而且原告驾车刚从修路工地驶出,根本不可能超速行驶。

由此可见,被告景民儿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被告的过错明显大于原告的过错,因此被告景民儿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请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被告景民儿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二、被告景民儿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景民儿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没有为其三轮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无责任者不承担。因此,被告景民儿应当首先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景民儿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负80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第五海龙也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被告第五海龙雇佣的挖掘机操作司机,被告将其二轮摩托车作为原告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交给原告驾驶,以确保原告为其工作的有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规定,被告第五海龙明知原告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却将摩托车交给原告驾驶,并从中受益,因此被告第五海龙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主观过错,也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焦宏伟  律师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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