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作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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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105号

发布者:温作团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2日 68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李某、方某被告:蔡某案情:

2013年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被告同意以45万元收购原告在宁波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被告以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原告无奈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5年10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辩称:原被告原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原告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清楚明确,法律应予与保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股权证、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仲裁结果

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及辩护,认定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一审结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李某、方某被告:蔡某案情:

2013年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被告同意以45万元收购原告在宁波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被告以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原告无奈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5年10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辩称:原被告原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原告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清楚明确,法律应予与保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股权证、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仲裁结果

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及辩护,认定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一审结案。


  温作团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310880684,手机:15824217477(微信同号)。浙江大学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