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作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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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未定罪或未查证属实 是否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发布者:温作团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16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明知“唐某”“张某某”通过王某以参与“背国债”项目为名层层发展会员收集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知上述银行卡卡内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好处费,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归集赃款150余万元,且帮助取现人民币140万。

案件焦点

  1. 在上游犯罪未定罪或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那么如何理解“上游犯罪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以及查证属实应该达到哪种标准?是刑事立案标准,还是起诉标准,还是定罪量刑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温作团律师评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是,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这里犯罪事实的概念,不能完全从犯罪构成齐备的角度来理解,而应当从上游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去理解。至于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不影响对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判断。因此,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指的是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至于被告人是否归案,被告人是否被判处刑罚,均不影响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更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第二层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上游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本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是实质意义上的犯罪,而不要求必须是已经由刑事判决确认的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所以,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虽尚未经裁判,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而先认定赃物犯罪的为极少数,多数情况下,赃物犯罪的被告人与上游犯罪的被告人是同案处理的。少数情况下,由于上游犯罪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尚未依法裁判,为依法及时审判赃物犯罪案件,才在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现行认定赃物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实践多发犯罪之一,如果要求认定该罪必须以上游行为被定罪为前提,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放纵犯罪。类似本案的情形,即上游行为实施者尚未被抓获或者未经审判,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人已被法院审判的情形,在实践中是常有的。如果因上游行为未定罪,而对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人作出无罪判决,等到上游行为实施者被抓获并依法判决有罪后再对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人重新侦查、起诉、审判,会重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且还有可能因现有证据灭世等原因造成案件审理上的困难。同时,即使等上游行为依法判决后,仍有足够证据对掩饰、隐瞒行为定罪,但对同一行为,先后作出无罪判决和有罪判决,显然会削弱司法权威。

综上,本案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行为人未被定罪,不影响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

  温作团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310880684,手机:15824217477(微信同号)。浙江大学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