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作团律师
温作团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2015)甬鄞民初字第2048号

发布者:温作团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1日 61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某公司

被告:宁波市某公司

原告为办理转贷,于2015年8月26日向宁波市某银行借款160万,由于银行的受托支付规则,银行将借款转入原告贷款帐户后即从原告帐户转入被告银行帐户。按照以往操作,款项一般会在3个工作日内转回原告帐户,但该笔借款转至被告帐户后却迟迟未转回。当时负责办理原告转贷业务的客户经理实某于同年9月9 日自杀,从而使得原告的款项没有了下文,原告曾因此联系过被告,被告称是实某欠被告的借款,实某将160转与被告是归还被告的借款,故拒绝归还款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款项。

原告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其被告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实某归还被告的借款并出示相关证据。


办案过程

原告认为,被告获得该款项没有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被告称该款项是实某归还被告借款证据不足,故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仲裁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证据充分,被告答辩是实某归还被告借款的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的款项。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某公司

被告:宁波市某公司

原告为办理转贷,于2015年8月26日向宁波市某银行借款160万,由于银行的受托支付规则,银行将借款转入原告贷款帐户后即从原告帐户转入被告银行帐户。按照以往操作,款项一般会在3个工作日内转回原告帐户,但该笔借款转至被告帐户后却迟迟未转回。当时负责办理原告转贷业务的客户经理实某于同年9月9 日自杀,从而使得原告的款项没有了下文,原告曾因此联系过被告,被告称是实某欠被告的借款,实某将160转与被告是归还被告的借款,故拒绝归还款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款项。

原告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其被告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实某归还被告的借款并出示相关证据。


办案过程

原告认为,被告获得该款项没有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被告称该款项是实某归还被告借款证据不足,故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仲裁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证据充分,被告答辩是实某归还被告借款的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的款项。

  温作团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310880684,手机:15824217477(微信同号)。浙江大学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