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有明确约定交不了货需双倍赔偿,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对方可依约要求双倍赔偿。
若涉及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交付定金,收受方因自身原因交不了货,给付方有权要求收受方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若合同无相关双倍赔偿约定,也不适用定金罚则,对方一般不能要求双倍赔偿,但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合同一方交不了货,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继续履行:若交货仍有可能,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采取补救措施:若货物质量有问题或未按时交付等,违约方应采取如更换、修理等措施。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因交不了货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准备接收货物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如因无法按时销售货物而丧失的预期利润,但间接损失需在合理预见范围内。
支付违约金: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