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终审宣判之后,便无法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乃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之中,由司法部门给予尚未被逮捕或者在逮捕后有必要改变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行的一项特别手段。一经判决有罪并处以刑罚,即意味着案件已然步入执行阶段,此时取保候审已经不再适用于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