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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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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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几年能监外执行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终审宣判之后,便无法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乃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之中,由司法部门给予尚未被逮捕或者在逮捕后有必要改变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行的一项特别手段。一经判决有罪并处以刑罚,即意味着案件已然步入执行阶段,此时取保候审已经不再适用于此类情况。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职业于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多年的从业经验,其主要经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