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的设立,允许我们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变更。若离婚后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一方因自身健康状况不佳、双手残疾无法负起养育责任、疏于履行家庭义务或者行为不当伤害到孩子身心健康;亦或是未成年子女满八岁之后,主动表示希望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在这些情况下,另一方可向法庭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孩子的权益和意愿,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最好的照顾和关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