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刑事案件的申诉问题,我们严格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同一申诉人在同一人民法院仅能提出申诉一次;
其次,经过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以驳回处理的刑事案件,若申诉人再次提请申诉且缺乏新的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将保留不受理其申请的权利;
第三,当申诉人针对已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并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再次发起申诉时,人民法院同样会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而选择不予以受理;
最后,当申诉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或复查结果仍旧表示不满,并再度提出申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将继续搁置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案件涉及到被害者权益,当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时,它必须将不起诉决定书及时送达到被害者手中。
若被害人对此决定有任何异议,他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要求启动公诉程序。
同时,人民检察院需将复查决定予以告知被害人,以便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如人民检察院坚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