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权利方面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但需经执行机关批准。
(2)他们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享有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2.义务方面
(1)被管制罪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他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他们必须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以及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时,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管制本身并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在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会向罪犯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发给解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