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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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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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的离婚方法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次举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