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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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怎么向保证人追究责任?

作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9次举报

案情简介:刘某某诉杜某某借款合同一案

2015年8月2日,原告刘某某向被告杜某某提供借款1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为1年,并约定由被告康某某、刘某某就借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杜某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因而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判决杜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6月29日的利息4573.33元

对于康某某、刘某某是否应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就保证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要求被告康某某、刘某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本案债务的保证担保期限尚未届满,然而,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担保期限内向被告康某某、刘某某主张过本案债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了本案债务的保证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康某某、刘某某的担保责任因担保期限届满而免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康某某、刘某某就本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保证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注: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注:连带责任保证的中止的情形与一般保证相同。

4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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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债律师,女,中共党员,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武汉市首届十佳“金牌家事调解员”,武汉市妇联公益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私人律师、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