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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的借据存在明显瑕疵怎么办?

发布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565人看过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直接证据的借据存在明显瑕疵,法官要如何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提醒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要注重签订明确的借据防止影响以后债权债务的实现。

基本案情:直接证据的借据存在明显瑕疵

原告张青诉称:2010年2月14日,被告祁东海办厂缺周转资金,找我借现金50000元,按30‰每月付利息至付款日,并有被告许兴海签字担保,并没写什么时候付清。后来因我有事急需钱向被告所要时,祁东海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在要借款同时,我又找担保人许兴海,后来,我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拒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祁东海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借条是我写的,但我没借过原告钱,也没有钱还。

被告许兴海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答辩。

米脂县人民法院原审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被告祁东海借原告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许兴海担保,并立据借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贷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月息3分,贷款人:祁东海,保证人: 许兴海签字按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付借款。

法院裁判:

一、原、被告于2011年3月3日所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由被告祁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青借款50000原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月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许兴海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祁东海、许兴海承担。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对于经验法则的搜集与选择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由于民间借贷中信任因素起着较大的作用,双方之问的社会关系、商业往来关系、身份关系对更好理解借贷事实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正确分析借贷双方的关系,可以更为全面地认识纠纷形成的来龙去脉,亦有助于深入地透析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贷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贷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是从借条之外的另一个角度来考量借款事实真实性的问接、辅助证据。三是外界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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