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1、需要考虑承包人的施工资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这种情形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处理。
2、考虑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情形
因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的合同无效,应依法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3、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支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修复费用。
4、欠付建设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约定计付标准的,依约定处理;
(2)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利息应从应付款之日计息。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
(2)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6、承包人主张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承办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不得对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材料款等实际支付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