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对法院文书送达方式不甚了解的当事人,误以为自己不去法院签收文书、拒收法院邮寄的文书后,法院就拿自己没办法,无法继续审理案子,时间长了就没事了。若当事人这么想就错了,反而会错过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最佳时机。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由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送达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应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段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几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因此,当事人在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拒收邮件的情况下,法院多会采取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无法得知公告内容的情况下极易失去提出诉讼权利的有利时机。建议当事人认真对待法院的诉讼文书,积极采取最佳的应对策略才是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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