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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到期后,理财公司应返还理财款

2020年03月30日 | 发布者:刘丽艳 | 点击:2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某金融服务公司的信贷员张某平告诉张某全在其公司存款年利息最低可达百分之六的利息远高于银行利息。张某平于是在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份在该金融服务公司存款共计37000元。该金融服务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金融服务公司的信贷员张某平告诉张某全在其公司存款年利息最低可达百分之六的利息远高于银行利息。张某平于是在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份在该金融服务公司存款共计37000元。该金融服务公司向张某平出具了带有其公司印章及编号的平台充值回执单。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在接受张某平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当事人张某平把充值回执单交给我后,我先到派出所查询张某平的户籍信息,后到该金融服务公司的地址现场查看是否正常营业。在我现场调查后,发现公司正常营业,该公司的行为也未列为非法行为。故我认为该理财款要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审理结果:

开庭时,我方提交相应的理财款回执单以及其他证据,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承认理财事实并同意承担所有的费用,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通常所称的“委托理财合同”涉及的范围相当复杂,实践中,“名不符实”和“有实无名”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合同具有金额较大而收益不确定、对受托方要求较高而缺乏制约、实践中做法多种多样而又缺乏具体规范等特点,很容易发生法律争议。建议当事人遇到投资理财时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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