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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面前,借钱人只能承认借款

2020年03月30日 | 发布者:刘丽艳 | 点击:2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英与王某严系朋友关系。因王某严临时偿还信用卡向王某英相继借款,共计54850元。后多次索要,王某严只给了王某英11830元,尚有46690元未支付给王某英。办案经过:刘丽艳律师在接受王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英与王某严系朋友关系。因王某严临时偿还信用卡向王某英相继借款,共计54850元。后多次索要,王某严只给了王某英11830元,尚有46690元未支付给王某英。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在接受王某英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当事人把相应的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截屏保存。在了解王某英多次要款的过程中,报警并要求王某英写下借条。

审理结果:

开庭时,我方提交相应的借款以及证据,王某严承认借款事实,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明。被告在证据面前只能承认相应的借贷事实并同意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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