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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另一方还能跟对方索要抚养费吗?

2018年12月27日 | 发布者:刘丽艳 | 点击:7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律师观点分析案情回顾公小某系公某与王某的婚生子。公某与王某于2017年8月份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公小某由公某抚养,王某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公小某因智力残疾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了残疾...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公小某系公某与王某的婚生子。公某与王某于2017年8月份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公小某由公某抚养,王某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公小某因智力残疾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了残疾人证,智力残疾等级为贰级。离婚后,公小某需要家人的照顾,公某需要工作挣钱养家,公某的父母京城生病无力照顾公小某,公某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中。无奈之下,公某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要求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办案经过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刘丽艳律师认识到本案的关键点是王某是否同意支付婚生子公小某的抚养费以及王某现在是否工作。在开庭前,我方找到王某沟通了一下,了解到王某现在是不想支付任何抚养费给公小某。在这种情况下,刘丽艳律师找到办案法官,把公某的经济情况以及家庭情况跟法官沟通了一下,法官也是很同情公某。经过刘丽艳律师的努力,本案件以胜诉结案。

案件结果

       王某每月支付公小某子女抚养费300元,自2018年1月起至公小某18周岁时止。驳回公小某、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公小某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生活不能自理。属于特殊儿童,需要成人的特别照看,需要成人更多的付出,而且公小某先需要到特殊教育机构学习,所需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必然较高,作为公小某的母亲王某,理应承担其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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