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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的继承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判思路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695人看过

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的继承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判思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3987号民事判决书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违章建筑是非法的,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继承人是无法基于继承事实继承被继承人的违章建筑的。也就是涉讼房产因其未经行政审批,而不宜径行认定为遗产范围,以避免通过民事判决方式变相为违章建筑合法化。

 

【法官后语】

一、违章建筑的法律含义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并未作严格区分,是通用概念,且其二者均未有法律意义的定义。根据目前通说认为,其可定义为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以及政府部门规章制度的建筑。

如前所述,现行法律文本上并没有关于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的明确定义。但从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文本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表述,即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未按许可的条件和内容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可为违法建筑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大致方向。该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沿用。

目前,我国通过法定许可制度对土地利用和工程规划进行规范管理。所以,人民法院对违章建筑认定的主要标准一般从程序上加以认定,即审查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经过行政主管机关许可等;具体程序为,建设方按要求、按顺序提出申请:如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再经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批准与否的许可。

因违章建筑是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未按许可条件进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故有法定许可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当然主体。

二、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审判中对违章建筑直接作出司法评价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学者或是司法人员认为法院也可以,甚至是也应该在审判阶段当中径行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以避免当事人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但是我们对该观点持反对意见。

首先,人民法院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从程序审查的主要标准一般从程序上加以认定。如前所述,违法建筑是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未按许可条件进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故有法定许可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才是最终认定主体,这也是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分开的必然要求。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可以一定行政程序补办报批手续,也就是,对于违章建筑,当事人可先行从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效力补正的可能。同时,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有异议,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数济,故而,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不宜未经政府建设部门认定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三、违章建筑与继承问题

违章建筑是否可以继承,这涉及违章建筑的财产属性和继承法上遗产范围的认定。

建造人违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往往无法获得不动产物权登记。也就是说,违法建筑虽然违反了公法,在公法范畴内应当受否定性的评价;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其私法上的所有权利。

换个角度而言,在私法领域上看,违法建筑,在被有权机关依法拆除之前仍应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进行看待,可被实际利用并产生了一些经济效益,发挥着“物尽其用”的功能,但为防止当事人利用法院判决将违章建筑合法化,避免出现司法职权逾权行政职权问题,故而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审判当中对违章建筑径行作出认定。

回到本案当中,陈某海等人于2000年将原有住房(经合法批建的房屋)推倒重建了三层半的楼房(其中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面积约169.32平方米,第四层一间的面积约27平方米);后再由石某选于2008年在陈某海等人建设的基础上对第一层至第三层进行了扩建,并加建了第四、五层,形成了厦门市湖里区高殿村高崎社21xx号房产(即涉讼房产)目前的规模。

从前述查明事实分析,涉讼房产的现况系经由陈某海等人和石某选分二次未经行政批准而建造,进而导致建造后未能依法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登记;但该等房产确实具有实际使用功能。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违章建筑是非法的,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继承人是无法基于继承事实继承被继承人的违章建筑的。也就是涉讼房产因其未经行政审批,而不宜径行认定为遗产范围,以避免通过民事判决方式变相为违章建筑合法化。故而,本案最终就涉讼房产部分,径行裁定驳回陈某宝要求确认被继承人陈某花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高崎社21xx号房屋(除了石某选加建以及扩建部分)的三分之一产权归陈某宝所有及陈某瑶、陈某旭、陈某(某羡)、陈某月石某选协助陈某宝办理厦门市湖里区高崎社21xx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腾出三分之一建筑面积,即第一层(除了石某选扩建的部分)交由陈某宝使用的起诉。

 

编写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莹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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