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释法:
8岁以上的小孩在父母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是可以表达其独立意见,法院应当予以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华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4日生育一于李某成。2017年5月15日,双方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无论李某成判由任何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 元。”后本院判决李某成由李某抚养,自2017年6月起,马某华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后就李某成抚养问题,马某华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成随李某共同生活。
本案中,原告马某华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变更婚生子李某成抚养权归原告;(2) 判决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理由为:(1)被告长期外地出差,且经常不在家,不关注孩子学习和成长,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2)被告及其母亲无法照顾孩子学习,不能辅导孩子功课,无法尽到教育培养子的义务;(3)由于孩子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目前成绩明显下降,情绪低落,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影响;(4)离婚诉讼期间,承办法宜考虑到原告系孩子学校的体育老师等因素,且离婚诉讼开庭时被告满口答应的不出差或少出差,故将孩子判归被告抚养,但被告工作性质决定了根本不可能不出差。故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的角度,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变更抚养权归原告。
被告李某认为抚养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不同意变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妥善解决。
本案中,李某成已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社会观护及本院征询意见,李某成均表示愿意和母亲马某华一起生活,现马某华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及较好的抚养条件,故本院确定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更为适宜,对于马某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关系变更后,李某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具体抚养费数额,根据李某成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双方离婚时对抚养费数额达成的协议,由本院酌情确定。此外,李某成的父母双方应在抚养的同题上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題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马某华与李某之子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月底前给付)。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国生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