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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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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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以车辆过户为目的结婚,后离婚,财产分割时要严格审查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无 共同生活,有无共财产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38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7日,程某某(甲方)与任某集(乙方)签订京牌指标租借协议一份,约定:由甲方现有的北京小客车更新指标一个,愿意以有偿形式长期出借给乙方终身使用,乙方自愿给甲方适当补偿。小客车京牌指标终身补偿金额为35000元等。此后,任某某给付程某某35000元。2015年2月1日,任某某给付程某15000元,次日,程某某与任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程某某自愿与任某某结婚;婚后程某某自愿无偿地将自己名下的京牌小轿车一辆更名为任某某所有;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互不影响;一旦感情破裂造成离婚,程某某不对任某提出任何财产上的要求;一旦任某提出离婚请求,程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

    2016年1月12日,任某某与程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任某某与程某某因梁某名下京牌小汽车过户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和解。2016年11月3日,程某名下车牌号为京P18xx小汽车过户到任某某名下。2016年11月6日,程某收到任某某委托他人给付的2万元。本案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没有感情,没有共同生活,无共同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有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程某迟迟不遵守承诺与任某离婚,故任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程某其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任某某将车辆返还,并给其106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某要求离婚,程某某表示同意,本院对任某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任某某与程某某之间并无感情,亦没有共同生活,程某某在与任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中承诺“一旦感情破裂造成离婚,程某某不对任某某提出任何财产上的要求”。至今为止,任某某已给付程某某7万元,基于公平原则,本院认为车牌号为京MP18xx汽车应当由任某某所有为宜。程某某要求任某某返还小汽车,并给付其106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二、车牌号为京MP18xx汽车由原告任某某所有;

    三、驳回被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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