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释法:
法院在审理车辆过户结婚的离婚诉讼中,会严格审查双方是否有真实的结婚意愿、有无感情基础、是否实际共同生活等,以此作为认定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完全没有真正的结婚意愿,毫无感其础,亦未共同生活,则不应当认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
一、涉及车辆过户结婚的离婚诉讼与普通离婚诉讼之差异。
看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小汽车号牌政策日趋收紧,车牌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以结婚为手段实现车辆过户的人群,甚至还有专一事项提供中介服务的灰色产业链,笔者在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离婚诉讼目的为这类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多,涉及车辆过户结婚的离婚诉讼与常规离婚诉讼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结婚目的不同、婚姻状态不同,以及进行离婚诉讼的原因不同。这类婚姻的目的在于实现小汽车号牌的转移,一般不共同生活,离婚诉讼发生一般因其中一方不按照双方之前约定及时解除婚姻关系而诉至法院。这些与普通的离婚诉讼均存在较明显不同。
二、涉及车辆过户结婚的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之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可见,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财产。
2.涉及以车辆过户为目的的婚姻中财产应如何认定
对于以车辆过户为目的的婚姻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作出婚内财产约定,是否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照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利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审查双方是否有真实的结婚意愿、有无感情基础、是否实际共同生活,以此作为认定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完全没有真正的结婚意愿,毫无感情基础,亦未共同生活,则不应当认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3.涉及车辆过户为目的婚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首先,看双方是否对于婚前、婚姻期间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本案中,双方对于婚前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并未进明确约定。在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时,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应严格审查双方是否有真实的结婚意愿、有无感情基础、是否实际共同生活,以此作为认定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完全没有真正的结婚意愿,毫无感其础,亦未共同生活,则不应当认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因为双方在并无真正的婚姻合意,仅仅为了进行车辆过户而产生的形式婚姻中,如果法院将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混同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实际上有悖于公平原则,最终将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偏离公平正义。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金滢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