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释法:
离婚中夫妻双方协商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事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很多诉讼离婚案,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夫妻双方有些会协商将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赠与子女,其中就有不动产。离婚后,当事人没有及时过户,那离婚时的赠与协议怎么认定效力呢?《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现实中,虽然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但因未经有关机关依法登记,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再提到涉房屋权属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属为准,即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平等地享有。
《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只要未过户,子女对该房就不享有所有权。《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并非与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
编写人: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熊哙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