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层与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撤销婚姻应当按法定方式进行,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
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
(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受胁迫而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必须是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宣布撤销婚姻。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便解决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被撤销的婚姻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被撤销婚姻的财产问题。被撤销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3)被撤销婚姻的子女抚养问题。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的婚姻被撤销的影响。
宣告婚姻无效后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上述规定,不同的情况适用撤销的程序及条件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如果遇到以上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解决之道,以免错过时间及弄错程序,给自己带去诉累。
该文章转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