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解除婚约时,一方要求青春损失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03人看过

 2011年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经人介绍订婚,当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26000元,后经介绍人从中说和原告给被告23000元,订婚当日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元。二人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因被告杜某某与原告陈某婚后经常在外不回家还和他人有染,原告及朋友多次到被告家叫被告回家,可被告坚持要和原告陈某分手。陈某现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2700元及手机,偿还借款3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3蓝民初字第01230号)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虽已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致婚约关系无法维持,现原告陈某、陈某某请求被告杜某某、李某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之情形,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已共同生活一年时间且生育一个女儿之实际,故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

原告主张返还手机一节,该手机是在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共同生活期间,陈某给杜某某购买的,陈某的行为应按赠与行为对待。赠与行为一经做出即生效,非出现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故原告请求彼告杜某某返还手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杜某某亦不同意返还,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陈某主张3000元系借款一节,原告陈某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杜某某亦不认可,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嫁妆,考虑到减少当事人讼累,本案一并予以处理。嫁妆系被告杜甘甘的个人财产,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嫁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期间为对方购买的物品,应当按照赠与对待。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婚姻法》等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青春损失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例转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