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方是否能强制女方不上班,在家“相夫教子”
基本情况:
男女双方结婚、后有小孩。男方以小孩需要照顾为由,要求女方在家带小孩。然而,事情并没有向女方想像的美好方向发展,时间久后,男方不仅嫌弃与女方没有共同话题,钱也只给女方基本的家庭开销。女方想出去上班,男方则以女方出去上班就是给他找麻烦为由,不同意,并表示如果女方坚持要去上班就和女方离婚。
本案适用的法律:
《婚姻法》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刘远务律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自主选择婚姻方式的权利与自由,也有参加工作、学习的权利。对方不能强加干涉。再者,抚养子女是双方的义务,并不是女方一方的责任。男方更不能把抚养女子的义务强加给女方一人。因此,本案中,女方完全有权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