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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发布者:代雪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528人看过


侵权与工伤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采取损害填补原则;工伤赔偿因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的性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目前尚未有法律对此予以规范,各地法院对此裁判不一。若请求侵权之诉的部分赔偿项目与其已在工伤保险中获赔的部分项目重合,如果全部支持各项赔偿项目则构成了双重赔偿,这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产生了法外利益。那么,侵权主张的哪些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重复呢?

实践中认为,侵权中的误工费对应工伤保险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对应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护理费对应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对应工伤保险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对应工伤保险的交通费;残疾器具费对应工伤保险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对应工伤保险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对应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

不是重复赔偿的项目有,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属于重复赔偿的项目。

举个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环初字第1854号梁某某与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9月,覃某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与梁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覃某某负主要责任,梁负次要责任。梁某某事故发生时正驾车执行公司卷烟配送任务,其行为已经被认定工伤,且在工伤保险中获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88870.90元。事故发生后,梁某某两次住院治疗,并经鉴定机构评定其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梁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对应工伤保险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对应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护理费对应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应工伤保险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述费用属于重复赔偿项目,原告在工伤保险中已经获得赔偿的,在本案中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相应予以扣减。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与其在工伤保险获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属于重复赔偿项目可以获赔。原告可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张各项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扣减原告在工伤保险已获赔;误工费因原告受伤期间享受工伤待遇,工资收入并未实际减少,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未享受护理费工伤待遇,其主张护理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的处理即兼顾了公平原则,又避免了法外利益的产生。

以上案例来自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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