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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调整

发布者:代雪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95人看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举个案例:卢某某诉韦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2013年6月22日,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韦某某,蒙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2250000元,分五期支付。合同签订后,韦某某等支付了第一期至第四期房款共计1700000元。后房屋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韦某某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五期房款。本案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五,换算后为年182.5%,按被告违约的数额计算,此违约金已高达近百万元,显然过分高于原告可遇见的合法利益损失。法院认为审理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应为可预见的利益损失,应不超过合法民间借贷的可得利息为限较为合理,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调整违约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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