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如何认定一方生活困难,以及经济帮助的标准怎样确定,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应当认定为生活困难。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应从困难方的职业、收入、父母家庭状况、财产分割情况、住房情况以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根据一般社会经验综合考量。对于如何确定经济帮助的数额,要综合考虑:一是看接受帮助一方的困难程度,如请求方生活特别困难,再就业机会缺乏,谋生能力差,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抚养子女多、身患疾病等,经济帮助可相对多一些。二是看提供经济帮助一方的财产及经济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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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