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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经两审,重新进入审判程序

发布者:肖建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4249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xx因涉嫌票据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月2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票据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李xx不起诉决定书,同年9月3日李xx被释放。自诉人广东xx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办事处,于2003年9月15日以被告人犯票据诈骗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代理意见: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所认定的被告人李xx私刻四川省xx器械有限公司新特药公司财务专用章设立帐户,在明知该帐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填写空头支票骗取自诉人货物(药品)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犯罪行为,且数额大,已经触犯刑律,涉嫌票据诈骗。依据我国《刑法》第19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自诉人控诉被告人李xx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2003年9月25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自诉人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自诉人广东xx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办事处控诉原审被告人李xx犯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自诉人对原审被告人李xx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3)金牛刑初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

   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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