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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工伤问题

发布者:莫毅绪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29人看过举报

经常有人这样问我: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是这样规定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内容,修改后是这样表述是:(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旧《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修订之日即2010年12月20日施行。也就是说,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时间段进行分析。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9日这个时间段,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排除了第十四条其他条款所列举的情况,只能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所受非议颇多。主要是规定了只能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而现在电动车、助力车发展很快,很多职工上下班都是使用电动车、助力车。电动车与助力车在设计上,速度越来越快,参与到道路交通,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电动车与电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案例越来越多,而这部分的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显失公平,因此,民众多呼吁修改。其次,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没有规定事故的责任划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要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就算是违反交通规则,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就有违法理,有纵容职工违反交通规则的嫌疑。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从2010年12月20日施行,修改后的第十四条第六款,一方面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其次,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列入第十四条第六款可以认定工伤的范畴。另一方面,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也规范了在事故中责任认定的问题,规定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闯红灯、逆行或者其他被交警部门认定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本人不能认定为工伤。

针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由于规定了事故的责任问题,工伤认定机构和人民法院会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出具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工伤。因此,笔者建议广大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确认以后要进行工伤认定,应当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当地交警处理,以取得和保存有效的证据,否则,就很有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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