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是一件涉及子女抚养、多类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购房出资定性、婚内过错认定、双方均存在资金去向存疑情形的二审离婚纠纷案件。现实当中很多离婚案件并非一方完全无过错,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均存在财产处置存疑、互相指责对方过错的复杂局面,同时财产形态也不再仅限于普通房产存款,还包含车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现金价值等多元财产,另外还夹杂父母出资购房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司法实践高频争议问题。
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育有一名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购置房产、机动车,双方名下均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持有保险理财产品。婚姻存续阶段,赵某的父母曾经拿出 21 万元,用于资助小两口购买房屋,并且赵某、张某夫妻二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对该 21 万元出资事实予以确认。本笔出资没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没有明确写明该钱款是无偿赠与夫妻二人或是赠与某一方。
随着共同生活时间推移,夫妻之间矛盾持续激化。赵某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发现张某存在和案外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形,转账记录当中多次出现 520、1314 这类具有情爱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与此同时,核查双方银行流水时还发现,赵某、张某两个人都存在部分大额资金流向无法完全说明合理用途的情况,双方都有大额资金支出存疑。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之后,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自己直接抚养;依法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财产;认定 21 万元购房出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张某婚内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张某向自己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面对赵某的起诉,张某作出全方位抗辩:第一,其辩称向案外人的转账不属于婚外赠与,全部属于业务往来,是正常工作业务资金流转;第二,转给其母亲的大额款项,是归还之前向母亲的借款,不属于转移婚内财产;第三,针对赵某父母出资的 21 万元,张某提出该笔款项属于赵某父母对夫妻二人的无偿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双方偿还;第四,张某反过来主张赵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为过错在赵某,自己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张某同时提出,要求分割那套还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夫妻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作出一审判决书,但赵某、张某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车辆分割部分予以改判,其余大部分事实认定以及裁判内容维持一审判决。本案属于双方均上诉的离婚案件,财产种类多、争议点交错,对处理复杂离婚家事案件具备很强参考价值。
二、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一审、二审审理过程,本案核心争议可以归纳为五大焦点: 第一,婚生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计算标准、起算时间; 第二,尚未过户办证的夫妻共有房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能否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三,张某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同样存在大额资金去向不明,该情形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第四,赵某父母出资 21 万元购房,有夫妻双方书面确认,无赠与书面约定,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父母赠与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张某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是否构成离婚重大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赵某是否构成家暴。
三、各方证据与庭审事实
1.子女相关:婚生子年龄已满八周岁,按照民法典规定,离婚案件处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必须尊重孩子本人真实意愿。本案当中孩子明确向法庭表达,愿意跟随赵某共同生活,同时法庭结合孩子长期实际居住生活现状,综合考量抚养条件。
2.房产证据:婚后购置房屋,资金包含赵某父母 21 万元出资,但该房产尚未完成过户登记至赵某、张某夫妻二人名下,没有取得完全产权。
3.财产类证据:夫妻共同购置机动车一台;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婚后均持续有缴费进账;家庭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存在保险现金价值;双方名下银行卡、网络支付账户均有大量流水记录,部分大额支出无法说明合理去向。
4.过错证据:张某银行流水可见多笔 520、1314 特殊金额向案外人转账,但同时案外人也向张某有反向转账,属于双向资金往来,并非张某单方面输出资金;赵某主张家暴,但是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家暴事实成立。
5.债务证据:赵某父母出资 21 万购房,夫妻二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写明该出资属于赠与。
四、法院裁判要点详细解析
(一)子女抚养问题
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法庭充分尊重孩子个人意愿,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再结合孩子长期居住现实情况,法院判决婚生子归赵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参照张某实际收入水平,综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确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抚养费起算时间,不是从判决生效开始,而是从夫妻分居、赵某提起离婚起诉之日起计算。现实中很多夫妻起诉前已经分居,子女实际由一方独自照顾,从起诉分居之日起算抚养费,能够弥补抚养方分居阶段独自承担抚养开支的损失。
(二)未完成过户房产处理
案涉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置,本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房屋还没有过户至赵某、张某名下,尚未取得完整物权。根据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规则,对于离婚时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谁。因此本案法院不对房屋产权分割作出处理,仅确定房屋现阶段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后续该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条件时,双方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再处理房屋分割问题。
(三)多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1.车辆:法庭采取双方竞价方式,最终车辆判归张某所有,张某需要向赵某支付车辆折价补偿款。竞价分割是离婚案件处理机动车这类动产常用方式,双方对价值有争议,可以通过竞价,价高者取得车辆,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2.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经过核算双方账户金额,互相折抵之后,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归各自所有。
3.保险理财产品:不分割保险合同本身,而是分割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将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4.银行及网络资金:调取双方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流水,把婚内形成存款、网络资金互相抵扣之后进行分割。
(四)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这是本案非常关键的裁判观点。虽然张某存在向案外人转 520、1314 特殊金额的记录,但证据显示案外人同样向张某有转账,属于双向互相资金往来,不能仅凭特殊数字转账就直接单方面认定张某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赵某自己也有部分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合理去向。 最终法院认定,夫妻双方均存在财产处置存疑情形,两方都不能主张对方少分财产,互不适用转移财产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不是只看一方问题,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隐匿、资金去向不明情况,则不能判决任何一方少分财产。
(五)21 万元父母购房出资定性
现实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争议极大。本案中赵某父母出资 21 万用于购房,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是赵某、张某夫妻二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该 21 万不属于父母无偿赠与,应当认定为赵某、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由夫妻两个人各自承担一半,每人承担 105000 元。 该裁判观点提示:婚后父母出资,如果想认定为对子女的借款,不一定非要父母起诉,离婚诉讼当中,夫妻双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没有赠与意思表示,法院可以直接在离婚案件中将该出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反过来,如果父母出资希望认定为赠与,应当留存书面赠与说明。
(六)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家暴认定
张某存在婚内和他人不正当交往行为,属于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婚姻重大过错。虽然没有达到重婚、同居程度,但结合交往事实、特殊转账,法院支持无过错方赵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000 元。而赵某主张张某家暴,因提交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七)款项相互抵扣结算
离婚案件当中,法院经常会把折价款、债务分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进行统一抵扣结算,避免双方互相多次给钱。本案综合计算车辆补偿、债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各项金额,抵扣完毕之后,最终确定张某一共需要向赵某支付 78712.77 元。
五、本案最终裁判结果
1.判决准予赵某与张某离婚;
2.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向赵某支付抚养费 2000 元,抚养费自分居起诉离婚之日起计算;
3.涉案机动车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支付车辆折价补偿款 25500 元;
4.双方名下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各自所有,金额互相折抵结算;保险现金价值、网络存款依法分割;
5.赵某父母出资的 21 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张某各自承担 105000 元;
6.张某向赵某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10000 元;
7.经全部款项抵扣结算后,张某向赵某支付合计 78712.77 元;
8.尚未过户的共有房产暂不分割所有权,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办证条件成就后另行起诉。二审仅对车辆分割部分改判,其余维持一审。
六、案例实务启示
第一,处理八周岁以上孩子抚养权,孩子个人意愿非常关键,但不是唯一标准,法院还要结合实际居住、抚养现状综合判断;抚养费不一定从判决生效起算,分居阶段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主张从分居起诉之日起计算抚养费。
第二,还没有办下房产证、尚未过户到夫妻名下的房屋,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不直接判所有权,只处理使用权,要等产权完备之后另行起诉分割,当事人不要期待在一次离婚诉讼当中解决全部房产问题。
第三,不能简单看到 520、1314 这类特殊转账,就直接认定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存在第三者反向转回资金,法院会综合全部流水判断;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大额资金去向无法合理解释,则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这点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只要抓到对方几笔暧昧转账就可以让对方少分财产。
第四,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核心看证据。没有明确赠与的书面证据,夫妻双方共同出具书面材料确认出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父母本意是赠与,建议留存书面赠与协议;如果本意是借款,建议留存借条、书面确认文件。
第五,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属于婚姻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家暴、出轨这类事实,主张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则事实无法被法院采信。
第六,离婚诉讼当中,法院会将车辆折价款、债务、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多项金钱义务互相抵销结算,最终只需要一方支付一笔结算后总额,减少双方多次履行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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