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属于典型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协议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对于大额家庭财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夫妻二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超出日常生活消费范畴的单方无偿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因违背婚姻家庭忠实义务以及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会被认定无效,配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本案原告阎某与第三人马某于 1996 年办理结婚登记,二人携手共同生活多年,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通过诉讼方式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阎某梳理家庭资金流水时,意外发现丈夫马某在二人婚姻存续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和被告梅某保持暧昧不正当交往关系,在此期间马某在阎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之下,使用微信、支付宝、本人银行卡转账,同时还指使案外人代为转账等多种途径,持续不断向梅某,甚至梅某的母亲许某的账户转出巨额钱款。
阎某认为,马某转出的每一笔资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在未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诉讼当中并没有将该部分对外赠与的款项予以处理,于是阎某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将梅某、许某列为共同被告,前夫马某列为案件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返还全部涉案转账款项,同时承担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案件诉讼费以及财产保全费用。
案件的审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案件最初被受理之后,受理法院作出裁定,法院观点认为该笔财产争议本应当在之前的离婚诉讼程序当中一并提出、一并审理处理,不应当单独另案起诉,据此直接裁定驳回阎某的起诉。阎某并不认同该裁定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之后,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继续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续又经上级法院指定,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开展一审审理工作,案件才正式进入实质庭审阶段。
二、各方当事人主张与抗辩
(一)原告阎某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梅某、许某共同返还财产共计 1963495.5 元;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基数为 1963495.5 元,计息起点为本案首次立案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3.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名被告承担。
(二)被告梅某答辩意见
梅某否认和马某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主张二人仅仅属于普通朋友关系。其辩称双方之间所有的资金往来,都属于互相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正常的经济借贷周转,并非马某对自己的无偿赠与,自己没有返还大额钱款的法律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全部驳回原告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许某答辩意见
许某是梅某的母亲,其抗辩称自己名下涉案银行卡实际一直由女儿梅某占有、操作、使用,自己对于银行卡收到马某的多笔转账一事完全不知情,没有实际收到、使用过案涉资金,其余答辩观点和梅某保持一致,同样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调查也核实确认,许某的涉案银行卡确系交由梅某实际掌控使用。
(四)第三人马某意见
马某作为阎某前夫,也就是本案的转账人,其庭审发表意见和梅某的答辩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同样主张案涉转账属于借贷往来,不属于赠与第三者。
庭审举证环节,阎某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微信与支付宝转账凭证、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聊天音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等多组证据,用来佐证马某和梅某之间存在婚外暧昧关系,证明多笔特殊含义金额转账属于赠与。为固定音视频证据效力,原告向法院申请开展音视频同一性司法鉴定,但是多家鉴定机构均回复受当前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完成该项鉴定,这份关键的音视频材料最终没有被法庭采信,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原告的举证面临一定阻碍。
三、法院裁判要点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法律逻辑立足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与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精神,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婚内取得的工资、存款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平等处理权分为两个层次,针对日常生活小额开销,一方可以单独作出决定;但是对于大额财产的处置,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马某将数额巨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交往对象,该处分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该赠与建立在婚外不正当交往关系之上,违背家庭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取得财产的一方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财产共同共有人阎某有权起诉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
法庭并没有直接全部支持原告 1963495.5 元的全部返还诉求,而是对原告主张的一笔一笔款项逐项核查甄别,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认定:
第一,其中有一笔马某取现 200000 元,该笔钱款已经在之前阎某与马某的离婚生效判决书当中,被法院认定为马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已经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环节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完毕。同一笔财产不能重复进行司法保护,所以在本次不当得利案件当中,对于该 20 万元的返还请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原告还主张一笔案外人直接向梅某转账 198795 元,但是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够充分证明这笔案外人转出的钱款来源于马某与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资金来源无法坐实,证据达不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部分返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阎某起诉当中还提出,马某出资为梅某购买房屋,同时承担房屋装修合计花费 750000 元,但是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直接证据证实马某实际出资购房、装修,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法院同样没有支持该部分诉求。
第四,经过法庭核算,马某本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还有指示他人转账,实际流向梅某以及由梅某控制的许某账户的金额合计为 814700.50 元。同时法庭查明,在双方往来期间,梅某也通过本人账户,以及实际掌控的许某账户,反过来向马某转回钱款 235000 元。该部分反向转回的资金,应当在总的赠与金额当中予以扣减。扣减之后,最终认定应当返还的本金金额为 579700.50 元。
针对被告许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一争议,法院认为,虽然有部分转账进入许某银行卡,但是这张银行卡实际由梅某占有支配,全部转账的根源,是马某和梅某二人之间的特殊婚外关系。许某本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消费、获益案涉钱款,仅仅出借银行卡账户,不应当因此承担共同返还债务的责任,驳回了阎某要求许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定,梅某无偿占有属于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造成阎某资金利息损失,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起算时间确定为本案原告首次立案之日,以应当返还的本金 579700.50 元作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钱款全部实际清偿完成。
四、最终裁判结果
1.判令被告梅某,于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原告阎某返还 579700.50 元本金,并且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原告阎某对被告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阎某其他诉讼请求;
3.如果义务人没有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由原告、被告梅某按照比例分别进行分担。
五、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案例深度启示
本案是婚内赠与第三者返还财产纠纷非常典型的示范案例,对于遭遇配偶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当事人,有着极强现实参考意义。
第一,法律明确保护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利。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财产分别所有约定的前提下,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非日常生活需要,把大额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因为违背公序良俗直接归于无效,原配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返还钱款,不需要依附于离婚诉讼,即便已经离婚,离婚之后依旧可以另案起诉追回。本案一开始被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之后才指令审理,也告诉当事人,即便一审程序遭遇程序性不利裁定,应当依法行使上诉权利,争取实体审理机会。
第二,全部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据,举证责任在原告原配一方。想要追回钱款,不能只口头陈述出轨、转账事实,必须收集完整证据链,包括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梳理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区分特殊含义转账和普通往来;同时需要尽量收集聊天记录、录音视频、报警记录佐证双方不正当关系。需要特别注意,视听类证据如果无法完成司法鉴定,真实性无法核实,是不能够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不能只依靠录音视频,一定要调取客观资金流水作为核心证据。对于案外人转账、主张对方出资买房装修,必须要有对应的资金来源、付款凭证,证据不足的部分,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第三,法院会处理双方双向资金往来,不是简单把出轨方转出的全部金额全部判决返还。如果第三者反过来向出轨一方转回过款项,该部分金额会在返还总额中予以扣减。单纯出借银行卡,自己没有实际享用钱款的账户登记人,不一定需要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是否获益是法院考量重要因素。
第四,要避免重复起诉、重复受偿。如果部分转账、取现已经在之前的离婚诉讼当中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已经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完毕,就不能够再次在赠与返还案件当中,就同一笔钱再次要求第三者返还,法院不会重复保护同一笔财产权益。
第五,诉讼请求可以一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第三者无偿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会造成原配的利息损失,可以从立案之日起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最大限度弥补自身财产损失。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第三者转移财产导致后续判决难以执行。
总而言之,当遭遇配偶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大额财产,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资金证据,厘清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去向,区分哪些款项已经在离婚案件处理、哪些属于新发现的赠与,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依法提起诉讼,借助司法途径维护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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