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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作者:李丹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9次举报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答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实务中,也可以参考2003年非典型肺炎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判例(2011 民申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民事判决书)。



2.疫情能否作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故不可抗力是否免责,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履行情况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流行病、瘟疫等构成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若以之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需是该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造成重大影响;且在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因素免责;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对于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能免责。



3.合同相对方能否因疫情导致合同

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影响后,根据影响程度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若直接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一方能否因疫情因素要求中止合同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因疫情导致出现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合同。



5.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否通知对方,是否应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与不可抗力事件相关的证据主要有哪些?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一般来说,政府部门的文件(如通知、命令等)是有力的证明材料,如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通告2020第3号)要求部分行业企业经批准后方能复工等。此外,向合同相对方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的证据,也是重要的证明材料,建议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包括如当面送达的签收文件、邮寄存根等能够记载通知信息的书面文件。

 

7.因疫情封路、封锁能否作为

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同时参考“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而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妥善处理。所以,政府部门为防止疫情扩散,经特定程序对特定区域采取封路、封锁等防控措施的,是基于对社会公众安全考虑,亦有法律依据,受封路、封锁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若是私自封路、封锁,则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


 

8.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如何处理?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并不能排除不可抗力免责相关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情况下,当事人仍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9.因疫情无法主张自己权利,

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诉讼、仲裁时效中止?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可见,构成诉讼时效中止,须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中止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为此,四川省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另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 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综上,构成时效中止必须是受疫情影响造成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行使请求权。现在虽然是疫情期间,但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的网上诉讼(仲裁)服务中心、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当事人足不出户,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或者相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符合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采取其他方式可予立案的,权利人并非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若疫情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则不构成时效中止。


而且,在信息发达的当今社会,主张权利的方式除传统的线下催要、起诉或申请仲裁之外,还有短信、电话、邮件、微信等各种方式,可通过不同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存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可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而不至于过期,自身的权利依法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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