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三十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部分】 刑事责任(高空抛物犯罪、高空坠物犯罪)
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造成后果等因素
适用情形: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适用情形: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从高空抛弃物品行为的
1、多次实施;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3、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适用情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受理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
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应予支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列规定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2、不履行上述义务与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
3、他人损害是由脱落、坠落的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所致
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