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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返还彩礼,被告即将临盆,法院判案成难题

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5日 22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起诉返还彩礼,被告即将临盆,法院判案成难题

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相识,认识不久确定恋爱关系,后经亲朋好友在场,按照农村习惯举办结婚仪式,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款十三万七千元,并多次要求领证,但是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与被告结婚,原告家举全家之力花去巨额开支,大部分钱都是借亲戚朋友的,未曾想,被告现在离家不归,经原告多次上门乞求,被告仍不回家,故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开庭时,被告已经怀孕将近10个月,马上面临生产,此时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法院怎么判将成为难题。

后经多方沟通,法院认定,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称之为彩礼。彩礼在给付时就应该认定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已经办理婚礼,且女方已经怀孕,考虑到部分礼金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酌定该期间的费用为12000元,女方怀孕、生产需要产生的费用,酌定30000元,故被告应返还的数额为78000元。至于镯子,该物品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已经举办婚礼并且已经共同育有孩子,彩礼不应该予以返还(上诉期间,被告娩有一子)。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部分礼金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及怀孕、生产所需要产生的费用,分别扣除部分款项,同时将价值将近两万元的镯子认定为赠与性质,双方利益已经得到适当平衡。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予以维持。

本案中,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彩礼的项目及数额、财产使用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判令女方部分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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