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漯河市XX与郾城区XX茶叶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103民初3818号
原告:漯河市XX,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负责人:A,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XX,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A,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市XX诉被告郾城区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漯河市XX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XX自愿撤回对被告郾城区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XX撤诉,
本案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漯河市XX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