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6日 8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03民初91号
原告冯XX,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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