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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6日 7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03民初91号

原告冯XX,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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