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漯河市XX医院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2)漯民四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0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X医院, 法定代表人:A,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上诉人漯河市XX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B、C,被上诉人漯河市XX医院院长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上诉人是如何从楼上摔下,是自杀、意外事故还是其他原因?上诉人住院在几楼,究竟从二楼还是三楼摔下?这些事实一审均未查证清楚,证据不足;二、责任划分不明确,本案双方分别应负何种责任,各自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一审判决未予以明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元、上诉人漯河市XX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9年 (优于55.6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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