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03民初91号 原告冯XX,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AX与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X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9年 (优于55.6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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