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
被告:徐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
3、判决原告名下的桂A040小汽车归原告所有,购车所产生的债务有原告自己承担;
4、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和理由:
2000年11月原告与被告在打工时认识,2006年10月26日生育儿子,2012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结婚后,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休,与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关系非常紧张,经常恶语中伤原告和原告父母,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拿刀威胁原告,一生气就打烂家具、电器、炊具,甚至拿刀剪烂原告公交司机工作服,蛮不讲理,被害妄想非常严重,原告于2010年3月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2016年4月18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后,原告继续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无法沟通,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常争吵不休,被告有时还拿刀出来威胁原告,经常虐待殴打自己的儿子,经常对原告的父母恶语相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由于被告的恶劣行为,经常虐待、殴打儿女,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离婚后,儿子、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
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名下的桂A00040小汽车是借黄10万元购买的,该车归原告所有,购车债务8万元有原告负责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原告名下的桂A0900小汽车归原告所有,购车所产生的债务有原告自己承担。
此致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00月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