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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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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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起诉状

发布者:梁燕妮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772人看过

民 事 诉 状

原告:A,女,壮族,19XXXX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80041XXXX,现住:南宁市邕宁XXX站。

被告:B,男壮族,19XXX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7XXX0,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南阳XXXX二十七队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儿子XXX由被告携带抚养。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邻居介绍认识相恋后,于2004X23日到原邕宁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结婚后至200X3月双方共同在XX生活、工作,从2004年底原告怀孕之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以家庭事务为由对原告大发雷庭,20057月婚生儿子XX出生,被告也是一直漫骂,无端猜疑原告。原告考虑到小孩年幼,一直忍气吞声,任劳任怨的照顾小孩,打理家庭事务,但被告都不懂得珍惜原告的付出,对其行为没有任何悔改,反而从20073月份一家三口回南宁市生活时开始,被告又染上赌博、打麻将等恶习。对原告的猜疑也越来越重,怀疑原告有第三者。200810月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从200810月开始与被告分居到今,原告独自一人在邕宁工作居住。分居之后被继续打电话、发短信息威协原告,被告经常到原告工作的地方骚扰原告,原告长期处在被告的压迫、辱骂之下,精神非痛苦,身心受到了极大的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共同语言、性格不合,被告恶习不改,夫妻分居已长达快2年,夫妻之间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再无和好可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原告现工作不固定,收入微薄,无法携带抚养小孩,所以原告把小孩的携带抚养权让给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务分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法院判决离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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