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A
委托代理人:梁燕妮,女,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燕妮,被告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和原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2003年月18日出生)由别搞携带抚养,由原告自2016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离婚后,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每月探望女儿一次,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由原、被告自行协商确定;
四、原告和被告一致确认;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 曾春蝶
人民陪审员 黄庆阳
人民陪审员 罗远佳
2016年8月3日